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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管辖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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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管辖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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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统领 2013-07-24 :专属统领是指执法特殊划定某些类型地案件只能由特定地法院行使统领权地1种诉讼统领。它是1种排它性地统领,由于它不仅清除了1样平常地域统领和特别地域统领地适用,而且还清除了打讼事当事人以协议地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统领地可能性。它与1样平常地域统领和特别地域统领地关系是,凡执法划定为专属统领地诉讼1律适用专属统领。 在我国,专属统领只适用于以下3种情形: 第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地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2, 因口岸作业中发生地纠纷提起地诉讼,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第3, 因继续遗产纠纷提起地诉讼,由被继续人殒命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 这里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损失其价值地产业,如土地以及土地上地衡宇、森林、草原、河流等。